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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1987.7.1.發行之《命和運雜誌》第 33 期起至11.1.之該雜誌37期止,其發行人解伯鏞(即解百榮)未經郭無妄同意連續在該雜誌刊頭印列郭為其編撰顧問之一。
B 郭無妄發現前述事態後,不願自己名義被冒用、充當該雜誌之編撰顧問,決定公開警告之,遂在11.28.之《自立晚報.第一版》登出「敬告命和運月刊」之啟事明示其勿再冒用郭之名義作不實之宣傳。
C 該雜誌發行人解伯鏞看了該警告啟事後,竟意圖散播於眾,在1988.1.1.刊行之《命和運雜誌》第 39 期中,登出指摘謂郭無妄(當時虛歲27)公開警告該雜誌一事係郭公然侮蔑該雜誌,是自取眾明眼人之譏,打知名度不惜損人利己,攀龍附鳳...等足以毀損郭無妄名譽之文字,案經郭向台北地檢處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解伯鏞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北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刑事有罪定讞。
(摘錄自1987.7.1.刊行之《命和運雜誌》第33期)
(摘錄自1987.11.28.之《自立晚報.第一版》)
(摘錄自1988.1.1.刊行之《命和運雜誌》第 39 期)
(摘錄自台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易字第2009號刑事判決書)
郭無妄 寫於藍月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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