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茲為維護司法人權而建請於刑事訴訟法中增訂此一「證詞保真條款」,使在立法院提出修法並祈通過審議。
2 光憑證人之經具結證詞或涉案人之供詞為入人於罪之主要證據者並不能確保其為正案而非遭構陷之冤、假、錯案。
3 訂立 「證詞保真條款」之該條款預設內容參考:『凡檢察官或各審法官據以起訴、判決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罪之經具結之口述證人證詞或涉案人供詞須通過測謊者始生法律效力。』
4 依上述刑事訴訟法之增訂「證詞保真條款」偵查、審判案件,於刑事處分、判決上方可杜絕挾怨報復、收買、教唆證人或涉案人捏詞構陷入人於罪之長久以來存在之險惡法政陋象,並減少冤、假、錯案之憑空產生。
郭無妄 寫於 藍月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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